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襄阳立宏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0606民初4147号
原告: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万达广场6栋1单元19-2。
法定代表人:冷小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海波,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文婷,湖北真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襄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牛首镇张王岗村。
法定代表人:代晓青,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邦公司)与被告襄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国邦公司诉讼代理人肖文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国邦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偿还原告货款2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率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7年6月1日签订一份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采购加气混凝土砌块,合同同时对付款方式、货物质量、交货地点等进行约定。该合同履行完毕后,原告于2018年6月7日又向被告付款50万元用于采购砖块,后被告未供货,原告亦未收货,被告于2018年6月12日退还货款30万元,余款至今未退。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被告**公司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6月1签订了襄阳**建材加气混凝土砌块购销合同,并已履行完毕。后2018年6月7日,原告向被告转账50万元,附言:付砖款。2018年6月12日,吴红军向原告转账30万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于2018年6月7日按照交易习惯向被告付款50万元,但被告未提供砖,原告认可2018年6月12日,被告向原告转账30万元。2020年8月17日不符合开庭条件,但是为了查清案件事实,且吴红军系本案购销合同上签名的人并答应庭后7日内向本院递交委托代理手续。但是,庭审结束后,本院多次催促,吴红军都未补交委托手续,后2020年12月4日,本院送达组前往被告住所地寻找被告公司,未果。被告**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举证不利诉讼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襄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200000元及计算支付自2020年7月2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襄阳**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方
人民陪审员  李小龙
人民陪审员  刘 莹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郝芷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