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607民初7064号
原告:***,男,1976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圣红,湖北春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告: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长虹北路万达广场六栋一单元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88193767Q。
法定代表人:冷小强。
原告***与被告***、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我院依法通知原告***交纳本案诉讼费,原告***未在本院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用。因原告***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交纳本案诉讼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亚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嘉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