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108-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XX
被告***
第三人襄阳光彩国际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
第三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清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襄阳光彩国际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200万元的债权(工程款、保证金等)。原告***已为其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第三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第三人襄阳光彩国际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享有的200万元债权(工程款、保证金等),第三人襄阳光彩国际物流产业投资有限公司不得对第三人湖北国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清偿。
上述第三人要求偿付的,应当向本院提存价款。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峰
审判员*炬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