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15民初1700号
原告:葛某某。
原告:王某某。
被告:湖北某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原告葛某某、王某某与被告湖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葛某某、王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葛某某、王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