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淇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广西淇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某某和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2民特287号 申请人:广西淇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西环路52号龙**2栋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00MA5N68FA9U。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佑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和,男,1979年11月6日出生,苗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磨华,广西旺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广西淇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淇水照明公司)与被申请人**和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28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淇水照明公司称,一、依法撤销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字[2019]第251-2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和承担。 事实与理由:一、淇水照明公司与**和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而本案中,**和并非淇水照明公司招用,没有为淇水照明公司提供劳动,不受淇水照明公司的劳动管理,且淇水照明公司也没有支付过报酬,双方之间不符合劳动关系的特征,不应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二、**和实际是由***个人雇佣,为***个人项目提供劳务,并由***个人向其支付报酬。***虽然是淇水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但其以个人名义在外承包多项工程业务,该工程业务均系***个人承包的项目,与淇水照明公司无关,而**和系由***招用,为其承包工程提供劳务的,并由***个人向其支付报酬。***给**和支付款项或工资的行为是其个人行为,并非其作为淇水照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行为,不能因此将***与**和之间的雇佣关系认定为淇水照明公司与**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因此,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仲 字[2019l第251-2号仲裁裁决书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裁决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请求贵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笫一款第(一)项撤销该仲裁裁决。 **和辩称,仲裁裁决正确,请求法院驳回淇水照明公司的申请。 经审查查明,2019年4月10日,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字[2019]第251-2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淇水照明公司一次性支付**和2018年12月1日至21日工资2425.7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淇水照明公司一次性支付**和2018年7月26日至12月21日期间延时加班工资4409.4元;三、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淇水照明公司一次性加付**和2018年8月26日至12月21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一倍工资14107.3元;四、对**和要求淇水照明公司支付2018年5月9日至12月2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五、对**和要求淇水照明公司支付2018年5月9日至12月21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及25%经济补偿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本裁决为终局裁决。 另查明,淇水照明公司已就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19]第251-1号仲裁裁决(该裁决为非终局裁决,裁决确认淇水照明公司与**和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向柳州市柳南区人民法院提起劳动争议诉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审查中,淇水照明公司已明确其申请撤销***仲字[2019]第251-2号仲裁裁决的理由是仲裁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错误,且淇水照明公司已就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起诉至柳州市柳南区法院,因此,淇水照明公司请求撤销***仲字[2019]第251-2号仲裁裁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理由,实质上为其对是否存在劳动争议法律关系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畴,已经依法另行审查,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中法院应依法撤销仲裁裁决的事由,故淇水照明公司请求撤销仲裁裁决与上述法律规定不符,应予驳回。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西淇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广西淇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广西淇水照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赵 旭 审 判 员 王 维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全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