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21)苏0116执恢35号
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本院立案执行后,经本院强制执行,本院(2020)苏0116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