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12财保296号
申请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县大道东钱湖段2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柴跃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平,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于颉,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新天路511、513、515、517、519号004幢(1-5)(2-4)(1-6)(2-5)(1-7)(2-6)(1-8)(2-7)(2-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汪江杰。
被申请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南站东路66号月湖银座3-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项志伟。
被申请人: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345号8-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倪小林。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76000元,或查封同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076000元,或查封同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许国君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林 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