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苏0116执2064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5日作出的(2020)苏0116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业已生效。依该调解:一、被告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货款26万元,被告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15日前足额支付。原告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余诉讼请求。二、如被告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给付,原告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可按货款264171.94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2月9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一并申请强制执行,已给付的部分予以扣减;三、案件受理费5263元,减半收取为2631元,由被告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2020年7月15日前支付货款时加付此款)。现申请执行人南京菲时特实业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阶段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财产申报表,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项志伟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到庭,但未履行本案应负的全部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有零星银行存款,且已被其它法院冻结; 2、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浙B×××**、浙B×××**、浙B×××**、浙B×××**车辆登记信息,本院已委托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查封上述车辆,上述车辆中未查询到浙B×××**车辆登记信息,上述车辆因本院未实际扣押无法处置; 三、通过调查、询问申请执行人、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路××号调查、前往第三人浙江某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宁波某照明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处调查债权情况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进行了调查和执行,未查找到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五、向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发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信用惩戒。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116民初19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 判 长  沈 力 审 判 员  田水宝 审 判 员  许亮亮
法官助理  陶云龙 书 记 员  陈晓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