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皖01民终9461号
上诉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国机通用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有新的证据,证明一审法院送达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皖0191民初474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重审。 本案预收上诉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二审案件受理费2253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  钱爱民 审判员  万庆农 审判员  王 倩
法官助理陈庆宾 书记员许晓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