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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569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1768537112X)。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镇鄞县大道东钱湖段**。
法定代表人:柴跃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伟平、应于颉,浙江新中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12MA2CKFQD3P)。住。住所地:宁波市鄞州区福明街道新天路****(1-5)(2-4)(1-6)(2-5)(1-7)(2-6)(1-8)(2-7)(2-8)
法定代表人:汪江杰。
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761471528T)。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南站东路**。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南门街道南站东路**月湖银座3-12s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法定代表人:项志伟。
被执行人: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203688027964P)。。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环城西路南段34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白云街道环城西路南段****tyle="margin-top:0pt; margin-bottom:0pt; text-indent:30pt; text-align:justify; line-height:25pt; widows:0; orphans:0"> 法定代表人:倪小林。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12民初8483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本金2640000元、利息暂计1416000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684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200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06月17日向被执行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于2021年06月23日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车辆,我院已首轮查封,但未实际控制;冻结被执行人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扣划总计2225000元,扣划金额结算罚款,同时结算全部诉讼费、执行费,支付给本案申请执行人591700元;被执行人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因有在先冻结,无法扣划;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依法采取公告悬赏的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作出罚款50000元的决定。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汉森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宁波鲜霸餐饮有限公司、宁波市新瑞方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宁波市源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212执569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陈建军
审判员陈煜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毛忆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