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深圳市北斗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理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川3222执8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北斗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李柯含。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文娟,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昱利,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
被执行人: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
法定代表人:罗丹。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3222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四川佳航正拓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31,302.50元(赔偿款820,695.50、执行费10,607.00),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立辉
审判员  薛 兰
审判员  尹 强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龙朝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