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川0823民初1224号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万源新区二号路阅.兰山地下室-1-2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821MA6BMYTJ0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广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省耕读文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游仙东路社区民福路10号1栋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4MA6BJEBMX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齐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四川省耕读文旅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3日立案。原告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