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002民初1082号之一
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李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李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丕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在本院审理期间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0元,本院减半收取1025元,诉讼保全费920元,共计1945元,由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李娅
审判员 张华
审判员 周备
二〇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梁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