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002民初1082号
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
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div>
法定代表人:李丕忠,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6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原告以其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和丰田牌轿车向本院提供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000元,若款不足或无款,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所有人登记在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名下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和丰田牌轿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否则视为放弃延长期限。
审判长 李娅
审判员 张华
审判员 周备
二〇一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黄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