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鄂1002民初1082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北京路221号。
法定代表人:李南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覃世方、李梅,湖北博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江津东路181号。
法定代表人:李丕忠,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作出(2016)鄂1002民初1082号民事裁定,并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在荆州市劳动就业管理局的应收工程款15万元。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故本院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措施及申请人所提供担保财产的保全措施应依法予以解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荆州市威力狮建筑装潢有限公司应收工程款15万元的冻结;
二、解除对荆州市吉美得装饰有限公司所有的东风日产牌轿车和丰田牌轿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李娅
审判员 张华
审判员 周备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梁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