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州市建筑设计院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167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7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家芬(系再审申请人***的父亲),住东省高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德忠,广东宇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州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原高州市江南科技学校)。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金山开发区金辉路**。
法定代表人:罗霄。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荫雄,男,196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女,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高州市建筑设计院。住。住所地:广东省高州市文明路**/div>
法定代表人:梁超波,院长。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高州市信息职业技术学校(以下简称高州信息学校)、罗荫雄、***、高州市建筑设计院(以下简称高州设计院)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粤09民终9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申请再审称:1.涉案学生宿舍楼的工程质量缺陷,是罗荫雄没取得合法有效地质勘察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造成。一、二审法院判定***对涉案学生宿舍楼的工程质量问题承担50%的责任,毫无理据。2.广州XX房屋安全鉴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出具的三份鉴定报告,没有对涉案学生宿舍楼的质量成因作出结论,不符合一审法院的委托要求,属程序违法。3.一审法院为查明责任,出具(2011)高法委字第81号司法签定委托书补充鉴定,但却中途终止不再鉴定。法院明知没有补充鉴定程序违法,也无法查明涉案学生宿舍楼质量缺陷的成因,无法确定到底是哪一方的责任,却判决由***承担民事责任,是典型的枉法裁判。4.被申请人一审期间提供鉴定的部分材料是虚假、伪造的。5.XX公司的三份鉴定报告内容中鉴定人的“原因分析”,没有任何技术上的检测或实验数据,XX公司分析“现浇板的裂缝产生的主要原因是砼浇灌完后未及时淋水,保养不当所致”是荒唐的。6.房屋裂缝随着时间推移裂缝越大,损失不断扩大。房屋竣工验收是2007年10月,一审反诉是2012年,可是鉴定却在2015年之后,根本不代表事实。***于2011年6月已经按XX公司鉴定报告所提出的处理建议对涉案学生宿舍楼进行了修复。XX公司的鉴定报告及广州兢业建筑结构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兢业公司)的《加固施工图》均不具有客观性和合法性。所以,茂名市德信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信公司)据此作出的修复加固工程造价鉴定也不能作为案件定案依据。7.高州设计院在建设单位没有勘察报告的情形下,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基本建设程序作出设计。一、二审法院未经鉴定排除,判定高州设计院、罗荫雄不承担质量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高州信息学校、罗荫雄、***提交意见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人民法院对再审申请的审查,应当围绕再审事由是否成立进行”的规定,本院对再审申请人***提出的再审事由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情形进行审查。
关于XX公司作出的三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兢业公司作出的三份《加固施工图》以及德信公司作出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书》能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问题。XX公司、兢业公司、德信公司均由一审法院通过摇珠选定,公司及其鉴定人员均具备相关的鉴定资质,所作出的鉴定结论已经当事人质证。***主张被申请人一审期间提供鉴定的部分材料虚假、XX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缺乏技术检测或实验数据,但未能充分举证予以证实。XX公司作出的三份鉴定报告书已对涉案学生宿舍楼质量问题的原因作出了分析,***称XX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没有对质量成因作出结论,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未能对上述三公司出具的鉴定结论提出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或理由,一、二审法院以上述三公司的鉴定结论为依据认定本案事实,并无不当。
关于***应否对涉案学生宿舍楼的工程质量缺陷承担责任问题。XX公司作出的三份《房屋安全鉴定报告》载明,涉案学生宿舍A幢、B幢存在问题是因为砼浇灌完后未及时淋水,保养不当所致;涉案学生宿舍C幢存在问题是因首层部分框架柱的混凝土强度87%不满足原设计要求以及砼浇灌完后未及时淋水,保养不当所致;造成质量问题的原因及房屋的损坏与地基基础无关联。根据上述鉴定报告,可以认定涉案学生宿舍楼是施工行为不当造成的。一、二审法院根据上述鉴定报告结论,以造成涉案学生宿舍质量问题的原因均发生在施工期间为由,认定***对涉案学生宿舍楼质量缺陷负有过错,应承担50%的加固修复费用,并无不当。***主张涉案学生宿舍楼的工程质量缺陷是罗荫雄没取得合法有效地质勘察报告、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造成,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施工设计图在发包人办理工程报建手续时已经有关部门审批,***认为高州设计院应对涉案学生宿舍楼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提交的证据不足以推翻二审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林小娴
审判员  黄立嵘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