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08民初47047号
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采育镇北京采育经济开发区育隆大街5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5MA0054MEXH。
法定代表人:王翰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建辉,北京市翰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中矿赛力贝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7号10层10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053648652R。
法定代表人:孟国营
本院在审理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中矿赛力贝特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招标投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煤科院节能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梁 珊
二〇二一年 一 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甄艺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