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732民初2782号
原告:***,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男,1982年4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居民,住江西省兴国县。
被告:兴国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潋江镇火车站站前东路D08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MA35HMJF3R。
法定代表人:杨春晖,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兴国县兴江中心小学,住所地:兴国县兴江乡江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60733744262413X7。
法定代表人:曾桂福,系该校校长。
原告***与被告***、兴国润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兴国县兴江中心小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987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运焜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吕 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