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祥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郑州祥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般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豫0103执1533号
申请人***,男,汉族,1958年03月24日出生。
被执行人***,男,汉族,1980年09月02日出生。
被执行人郑州祥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郑州祥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年二七民一初字第014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州祥运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8133.71元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助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