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川1603执934号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护安镇民丰路西段268号9幢101室。
法定代表人:程飞。
被执行人:岷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安市前锋区干坝子路1号1幢。
法定代表人:袁齐国。
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岷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川1603民初127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岷江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未按生效调解履行应承担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安市运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收取到被执行人支付的案款16100.00元,诉讼费101.00元、执行费14300元。
本案已履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