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任丘支公司、边龙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2民初1778号
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东旺镇五女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CUT6Q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任丘支公司,住所地任丘市裕华西路大于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308409988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告:边龙,男,198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北省任丘市。
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边龙、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任丘支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边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边龙的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何乾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