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682民初3098号
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东旺镇五女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CUT6Q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被告:河北长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泉区大河镇双庙村双兴路与政才大街交口东行二十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85MA0D75UB1N。
法定代表人:**。
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河北长锦贸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立案。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32元,减半收取计416元,由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郝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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