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

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市铁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1647号

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东旺镇五女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CUT6Q1B。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市井陉县。

被告:***市铁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中华绿园16-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81343119R。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铁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印根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