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2民初1647号
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定州市东旺镇五女集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82MA0CUT6Q1B。
法定代表人:李芳,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晓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4月15日生,汉族,住址***市井陉县。
被告:***市铁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新华区中华北大街**中华绿园16-2-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5081343119R。
法定代表人:李金龙。
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市铁宏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定州旭辰交通设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薛印根
人民陪审员 张玉静
人民陪审员 张 晶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朱玉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