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73民初1233号
原告:***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高永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芮,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坂。
法定代表人:张海雷,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乐,河北冀华(定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万三千八百元,减半收取六千九百元,由原告***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仪 军
人民陪审员 刘利杰
人民陪审员 李雅儒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官 助理 李 哲
书 记 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