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

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最高法知民终197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西坂工业区2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319号B-19D室。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超成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光(北京)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11日作出的(2021)冀01知民初13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河北金特力斯体育设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汪 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