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8)粤07行审复48号
复议申请人(原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港口二路**号***层。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代理人***,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袖,广东东方大卫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原被执行人)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送达地址:江门市蓬江区棠下镇江门市先进制造业江沙示范园区投资有限公司。
复议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以下简称“蓬江区国土局”)不服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行审35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在本院审查过程中,蓬江区国土局以因工作需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复议申请及提起的非诉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蓬江区国土局的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复议申请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复议申请;
二、准许原申请执行人江门市蓬江区国土资源局撤回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其作出的蓬国土环保(国土执法)棠决定字〔2017〕8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申请;
三、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2017)粤0704行审353号《行政裁定书》视为撤销。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球
审判员陈健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