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8798号之一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阳新慈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阳新慈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9973.7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提供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于次日作出(2020)豫0191财保110号民事裁定书。现申请人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阳新慈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89973.74元的冻结或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