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豫0191民初8798号
原告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诉被告阳新慈济医院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6日立案。原告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700元,减半收取4850元,由原告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冰泉
书记员 程爱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