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国欣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恢2418号
关于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国欣健康管理(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91民初236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8月4日恢复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20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恢复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二、本院于2020年8月4日、2020年8月28日、2020年12月4日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财产、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提起人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四、于2021年1月13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五、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向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到法院,亦未向法院说明情况; 六、本院于2020年10月18日前往郑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处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实际可供执行的不动产信息。 截止2021年1月14日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实际受偿0元。 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对申请执行人做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且提供不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1、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2、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询和传统查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本院已听取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本案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书记员  王翊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