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91执恢4051号
关于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北京中锎普瑞投资管理公司、张明阳、精益天成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6日执行,执行依据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豫0191民初19898号民事判决书。
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一、已对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并多次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财产信息;
二、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未按时到庭接受传唤;
三、已在郑州市不动产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在郑州市内有不动产信息。
四、执行期间多次对被执行人提起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
五、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案债权尚余本金5500000元及一般利息和延迟履行利息。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北京中锎普瑞投资管理公司、张明阳、精益天成医疗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李俊辉
审判员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书记员 吴迎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