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9)豫0191民初15847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70,421.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了相应担保,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为其承保“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00001900462605。
本院认为,申请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郑州金仪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570,421.2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 华
书记员 谢冰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