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豫01执1104号之一
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与泰山医学院鲁西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25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豫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田荣新
审判员 马 刚
审判员 陈朋涛
书记员 栗敬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