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282财保43号
申请保全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州)*********,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3XD44N80。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华润三门峡医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灵宝市城东产业集聚区一路**社会信用代码:91411282057236452H。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申请保全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华润三门峡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00********银行存款1199430.96元予以冻结。申请保全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保全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润三门峡医药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号4100********存款1199430.96元(冻结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保全人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负担,待判决时确定。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