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03民初5783号
原告:***,男,1965年8月1日生,汉族,户籍地大连市中山区,现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96号2**20层200120032006。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河南海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陈 佩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