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渝0113执2815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75312。
法定代表人:王峙,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24M。
法定代表人:周道军,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渝0113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祺龙站空置场地并撤除地上所有临时措施,支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租金144060元及场地占用费等利息,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962元。
在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总对总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股权等进行查询,已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295065.79元,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交的计算表,从2019年12月15日截止2020年11月6日被执行人共欠申请执行人294670.09元,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案款290803.79元,法院收取执行费4262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3866.3元及利息。另关于返还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祺龙站空置场地并撤除地上所有临时措施,因申请执行人暂未寻找到合适场地堆放物品,申请执行人要求暂不处理。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并限制其法定代表人高消费,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渝0113执281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恢复申请执行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姚成福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美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