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0728民初3036号
申请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重庆翔源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道军,任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24M。
住所:重庆市渝**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胜银,重庆市渝北区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男,汉族,1991年11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渝**,系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成华,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3172770245。
住所:长垣市芦岗乡创业路东侧、长垣市中宇铸钢厂北侧。
申请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42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河南中海博能生物质开发有限公司名下存款442000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王美荣
审 判 员 韩卫民
人民陪审员 韩建稳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翟天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