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22886号
原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24M。
法定代表人:周道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睿,男,199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
被告:重庆五色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工业园区大安组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MA60KF7P7A。
法定代表人:任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锐,重庆中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五色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支付完毕和解款项为由于2021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原告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磊
二 ○ 二 一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书 记 员 胡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