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重庆泓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执113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道祥和路18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24M。
法定代表人:周道军,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泓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渝南大道35-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U3T826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泓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渝0113民初405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受理。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高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报告财产情况,故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另,因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重庆泓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前搬离租赁场地即位于重庆市轨道交通三号线祺龙站旁场地(约3000平方米),并支付从2021年6月起,每月按5万元计算至实际搬离租赁场地时止的占有使用费。执行中,本院已经张贴公告,限期搬离。被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了关于搬离轨道空置场地存在困难报告,认为存在新场地问题、人员问题、搬离费用问题等等,故无法履行搬迁义务。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预搬离的场地以及预先垫付前期费用等,故本案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关于资金占用损失费的支付,因涉及到租赁及转租赁问题,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与各方协商一致后再支付。后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传统调查,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钟宇斌
审判员  秦晓亮
审判员  肖秉文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李欣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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