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3执恢2539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长江支路2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7531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双龙湖街**和路18号2幢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203514124M。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渝0113民初118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受理。
执行中,被执行人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应支付的案款为241189.69元(截止2022年9月30日)。本院受理的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泓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白帮强租赁合同纠纷另一案,重庆泓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有支付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义务,故本案申请执行人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直接要求重庆泓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将应付给重庆翔源制冷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案款241189.69元,直接支付给重庆市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本案收取执行费3500元。另,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文书确定的搬离义务存在新场地问题、人员问题、搬离费用问题等等,因被执行人无法提供搬迁的相应的条件和场地,本案强制执行面临困难,暂时不具备强制执行条件。
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通知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涂 恩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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