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某某某某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01民终3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新型工业园硕士路1号。 法定代表人:同吉换,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经理。 原审被告:新疆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经济技术开发区(头屯河区)锦绣一街758号高***小区1栋创客大厦17-1705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加油加气站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新疆创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2022)新0106民初9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指定期限内未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西安高科幕墙门窗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欣 审 判 员  张 昊 审 判 员  王 菲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