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

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破申65号 申请人: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盛区万东镇建设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瀛海镇镇区瀛顺路16号兴海大厦105A室。 法定代表人:***。 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以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破产清算。本院审查期间,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可以请求撤回申请。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申请撤回破产清算为其真实意思表示,属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彧 审 判 员 李 倩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孙 燕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