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渝0110执1088号
申请执行人: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区)万东镇建设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0083065239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太湖街道明珠路1278号长兴世贸大厦A楼14层1409-1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MA2D12M11C。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受理申请执行人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渝0110民初126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重庆耀皮工程玻璃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请求为: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货款3080445.28元及利息、支付承兑贴息37371.78元、支付诉讼费2072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文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情况,但其逾期未履行上述义务;
二、本院核实财产过程中,**被执行人如下财产:
本院于2021年10月26日依法冻结(保全阶段)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公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顺位为轮候冻结,该账户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存款、车辆及其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依法核实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地的相关财产,均未发现该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浙江兰***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依职权将其法定代表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并依法将被该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上述事实,有传统调查材料、财产核查反馈信息表等证据材料在卷佐证。
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强制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等。本案申请执行标的3138539.06元及利息,已受偿0元,执行费33578元未收取。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现有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渝0110执108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关于本院冻结、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
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舒 辑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赵 星
书 记 员 贺 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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