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克力节能环保设备(大连)有限公司

**、**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民申85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女,199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女,1970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
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辽宁士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博克力节能环保设备(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中轻大厦2号楼207-043。
法定代表人:金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梅,女,该公司员工。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博克力节能环保设备(大连)有限公司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辽02民终56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一审法院认定案涉10.5万元的转款性质为借款关系是错误的,缺少证据,且不符合常理。原二审法院针对众所周知的事实,却强加给再审申请人举证责任,违背证据规则及公平原则。(二)原审法院仅因为本案没有**和马利新婚姻存续期间关于夫妻财产的书面约定协议,直接否认备案登记和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是错误的。(三)**放弃继承权的行为合法有效,**对本案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综上,**、**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现已变更为二百零七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案涉债权认定问题,因被继承人马利新在10.5万元借据中签字,且被申请人已支付相应款项,故原审法院认定马利新向被申请人借款10.5万元并无不当。关于案涉房屋是否可作为马利新的遗产问题,虽然该房屋备案登记在被申请人**名下,但当时其与马利新尚在婚姻存续期间,原审中**未能提供夫妻双方对婚内财产予以约定的证明,且离婚协议中亦未对该房屋明确记载并分割给**,原审法院认定该房屋的一半为马利新的遗产亦无不当。关于**放弃继承是否合法有效的问题,因**在本案提起诉讼后声明放弃遗产继承,有涉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故原审法院确认其放弃继承声明无效符合法律规定。**、**提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足以改变原审判决对本案事实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刘 冰
审 判 员  钟 峰
审 判 员  阎明章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郭宁宁
书 记 员  丁威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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