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新2302执958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阜康市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19)新2302民再4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2021年4月20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收到执行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未履行金额为2,051,568.8元。经查,被执行人在各类银行余额不足,已做冻结,在证券、保险、工商总局、互联网银行、车辆无信息。除此之外,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阜康市人民法院(2021)新2302执95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翟光辉 审判员  摆华英 审判员  张 静
书记员  张季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