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3222民初458号
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与被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以证据不足,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75元,由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负担。
审判员 龚高峰
书记员 王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