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哈力克与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墨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新3222民初458号
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与被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于2021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以证据不足,重新收集证据为由,现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撤诉。 案件受理费478.75元,由原告****比尔·阿卜杜哈力克负担。
审判员  龚高峰
书记员  王碧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