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新0104执60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9年10月09日出生,住甘肃省康县。
被执行人: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23号绿洲高层综合楼25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齐市新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高(新)劳人仲调字[【2022】第68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77403.19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4061.00元,同时被执行人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