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兵0102执320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4670218842G,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23号绿洲高层综合楼25层。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2781797437W,住所地新疆阿拉尔市十三团原林牧站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阿克苏垦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7月20日作出的(2019)兵0102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直接送达方式送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法律文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阿拉尔市天力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价值300,024.20元(暂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财产或现金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米 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