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阜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2302执保276号
申请保全人: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623号绿洲高层综合楼2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保全人: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阜康市阜新街道迎宾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保全人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阜康市人民法院(2020)新2302民初3178号民事调解书,于2022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051,568.8元予以冻结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押,查封被申请人阜康市金福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存款2,051,568.8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金 祥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