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8871号 原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绿洲高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982.18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957.18元。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