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新0104民初8871号
原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北京南路**绿洲高层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百丰恒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彭水县。
原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新疆永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已预交982.18元),由原告负担,退还原告957.18元。
审 判 员 **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二 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