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305民初203号之二
原告:洛阳全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周山路16号润泽苑2幢1-2003号。
法定代表人:陈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超,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莉莉,北京盈科(洛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河南中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嵩县产业集聚区商务楼409号。
法定代表人:郑乐乐。
被告:郑庆轩,男,198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洛阳全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中拓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庆轩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洛阳全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全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全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1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2820元,由原告洛阳全程工程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 娜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闫帅辉